天乙·“零容忍”玷污了法治精神
[2009-5-14 21:32:30]
“零容忍”玷污了法治精神
天 乙
四川司法厅厅长刘作明表示,汶川地震倒塌校舍和其他公共建筑的质量问题不必追究,四川对这个问题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并且在当地政府部门已经形成共识(不要误会,“零容忍”其实并非不容忍而是“全容忍”,不加追究的意思)。
既然不加追究“全容忍”,自然也就不会进行详细的、专业的、合法的调查。此前公众质疑汶川大地震中倒塌建筑尤其是校舍的质量问题,希望政府有关部门给出准确答案,连余秋雨这样的“御用”文人在“劝告”上访死难学生家长时都信心百倍地表示:虽然调查倒塌校舍质量问题有一个复杂的过程,但是政府肯定会给出一个明确结论的。但是,公众与死难学生家长企图得到某种“明确说法”的愿望在等待了差不多一年之后终于破灭!
综合刘作明等官员给出的“全容忍”的理由,主要是这么几点。
一是校舍倒塌并不是倒塌建筑类型中最多的,据四川建设厅提供的数据,总共倒塌校舍199.7228万㎡,仅仅占灾区倒塌建筑的1.3%,倒塌校舍不是最多的;
二是倒塌房屋95%建筑于1995年以前,其中又有50%建上世纪80年代,那时候建筑设计规范存在“不足”,1988年以前校舍建设,没有抗震标准的具体规定,规范上存在的问题不能算作人的问题;
三是校舍等公共建筑倒塌的根本原因是地震波引起的,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这种情况下追究建筑质量问题是不公平的。刘作明引用了美国结构工程师灾区日记的判断:无筋砖砌体承重、非延性混凝土、相互连接薄弱的建筑构件,这样的组合正是导致地震中大量校舍倒塌的原因。而且,这不是中国独有的问题。北川县法院副院长李芝军认为,“校舍的设计、建设与质检,有一整套的法律程序在,验收的时候没有发现质量问题,使用的时候没有举报质量问题,超强地震中再来追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美国“9·11”以后一度也有人质疑大厦设计上存在问题,但是美国并没有追究这些问题。
把整篇报道提供的信息整合起来,顿时疑问丛生。
首先,到底倒塌了多少校舍?建设厅说是199.7228㎡,占灾区总倒塌建筑物的1.3%,按照这个数字关系,我们很容易计算出灾区倒塌的建筑物总面积达1.54亿㎡,灾区一共受灾学校是9145所,平均每个学校倒塌校舍218.39余㎡,文章透露,全省共有39个县受灾,在重建中,仅绵阳市三台县就建了75.5万㎡校舍,投资11.7亿元,1510元/㎡。这样算下来,受灾县校舍重建面积应该是3022万㎡,倒塌面积仅仅占重建面积的6.6%,如此悬殊的差距,显然是“受灾程度不同”这种理由所不能解释的----受灾程度达到和超过绵阳市三台县的地区肯定还有,而且绝对不止3个。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司法厅长提供的倒塌校舍数据是不可信的。到底倒塌了多少校舍?依然是个谜。
政府部门列举这些数字,目的很明显,那就是希望说明地震中倒塌的建筑物并非仅仅有校舍,还有其他大量的公共建筑如医院、体育设施等等,况且其他建筑倒塌更多,校舍所占比例微乎其微,追究校舍质量问题并不重要,因而可以“全容忍”。
第二,到底是从校舍倒塌的直接原因来追究建筑质量还是从校舍在倒塌以后暴露出来的问题来追究建筑质量?政府部门有意无意混淆了这些概念,始终把地震波作为校舍倒塌的直接原因,这一点无疑是相当正确的,早就有官员和专家说过,地震等级上了8级,理论上所有建筑都会倒塌,任何人对地震使校舍倒塌直接原因的说法都不会怀疑。但是,官员们忽略了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建筑本身如果存在问题,是不是可以因为地震直接导致了校舍倒塌而非这些问题造成的校舍倒塌,这些问题就可以被忽略或者被抹掉?假如一个人重伤另一个人大腿,受伤者后来被汽车撞死了,重伤别人大腿的的人该不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建筑物本身如果存在问题,那问题并不是地震造成的而是人造成的,那问题也不会因为地震震塌了建筑物就消失了,公众要求追究的并不是校舍倒塌的直接原因而是这些倒塌校舍本身存在的问题。如果这个社会还稍微有一点儿法治精神,倒塌校舍又的确存在质量问题,毫无疑问是应该而且必须追究的。
“零容忍”的说法事实上已经承认这些倒塌建筑存在质量问题,只不过采取了容忍的态度。这种态度似乎合乎国外的惯例或者做法,但是,这些官员并没有把这种演绎说明白。纽约世贸大厦设计等全过程是否合乎相关规范?有关官员仅仅列举了没有追究,但是并没有列举这座建筑的所有环节是否违法。美国结构工程师说建筑结构存在问题不仅中国有,其他国家也有,但是,其他国家类似案例是否依法进行调查和追究?这些问题同样不得而知。
第三,规范“不足”是不是可以成为所谓“零容忍”的理由?规范“不足”与建筑质量是否合乎规范不可混淆。刘作明所以特别强调倒塌校舍很多都是修建于规范“不足”时期(到底有多少倒塌校舍修建于1995年以前,有多少修建于1988年以前不得而知),地震设防规范也是后来才有的,无非是想说明倒塌校舍出现质量问题是应该的,理所当然的。但是作为司法厅长,这样的判断多少有失身份,公众并没有要求按照现行建筑规范来要求过去修建的校舍质量,公众关注的是这些倒塌校舍从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诸环节是否合乎当时的规范,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或者标尺,就是看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犯罪,这个“法”----在这里就是那些“不足”的规范。
也就是说,只要倒塌校舍的建设程序和质量达到了当时的规范要求,尽管校舍倒塌了,也不可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否则,毫无疑问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我们不能对今天破案的犯罪嫌疑人在过去法制不健全时期的犯罪事实不加追究吧?只不过适用法律有些不同而已。这种案例,恐怕非法律人士都可以做出判断。
第四,倒塌校舍在设计审查、施工管理、竣工验收乃至使用中都没有发现和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决不能成为地震中倒塌校舍不追究质量问题的理由。这种以过去没有发现问题来否定现在追究那些问题的思维方式实在荒唐可笑,出自一名基层法院的副院长之口更加荒唐可笑。照这种逻辑,胡长清长期带病提拔,在多次考察任用中没有发现问题,是不是意味着后来就不应该追究了呢?
正是基于这样的错误思维,政府部门才得出“大地震中建筑物垮塌引发的赔偿问题不适宜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的结论。
四川官员对地震中倒塌校舍质量问题的所谓“零容忍”是一种极不严肃、极不负责、荒唐可笑、无知法盲的说法,再次显示出政府部门的蛮横与霸道,对于地震中倒塌校舍存在的质量问题,法律不能容忍,公众不能容忍(在这篇报道的跟帖中骂声一片)。
这种官方比较正式的解释,至少表明四川部分官员的良知很难唤回,他们面对那么多学生的生命、鲜血和终身痛苦,居然都不能表现出丝毫的敬畏和恻隐,对倒塌校舍的质量问题都不能给出一种比较理性、比较合法、比较专业的答案,甚至继续玩弄忽悠伎俩!
我们凭什么相信这样的官员能够亲民爱民?凭什么相信权力运行中还有法治保障?凭什么相信死难学生可以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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